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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检监控录像摄入疑犯扒窃罪行惯犯董某落网领刑罚
作者:吴汉君、陈英铨  发布时间:2016-09-21 15:57:43 打印 字号: | |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惯窃董某某,进火车站安检时扒窃旅客手机的行为,被监控录像摄入而落网,91日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公诉,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918日柳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董某某,男,48岁,广西钟山县农民,曾因犯盗窃罪,2013年被钟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又因犯盗窃罪,2014年被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其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次进行盗窃犯罪活动。20167511时许,董某某持火车票排队进入柳州火车站第一道安检口进站,通过安检时,董采用以黑色手提袋遮挡手部的方式,扒窃排在其前面的旅客李某某放在牛仔裤后面口袋内价值人民币4220元的手机一部,而后携赃逃至第三候车室。

失主李某某发现手机被窃后报警,安检民警打开监控录像显示发现董某某系作案嫌疑人,经驻站民警分头搜查,在第三候车室将董某某人赃俱获,柳州铁路公安处当即以涉嫌犯盗窃罪对董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当日三次讯问,董谎称该手机已跌落地下其捡得的。次日第四次讯问,让董反复看了两分钟的监控录像显示证明其于75111430秒在前面旅客身后摸得手机,后至33秒将手机装入自己的布袋,等情,董才供认扒窃旅客手机的罪行。719日,柳铁公安处依法对董执行逮捕。91日,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公诉,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董还具有扒窃且数额较大的酌情从重处罚情节,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法院于201691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董某某表示认罪,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董某某扒窃旅客财物,且数额较大,又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其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决定予以从重处罚,遂当庭宣告前述判决。

来源:刑事庭
责任编辑:吴汉君、陈英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