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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警方捉拿同伙电缆惯偷终获轻判
作者:吴汉君、周杰  发布时间:2016-02-02 14:53:39 打印 字号: | |

2016年2月1日,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盗割铁路电缆的案件,当庭作出判决:盗窃分子黄某伙同何某盗窃铁路电缆,数额较大犯盗窃罪,归案后其能如实供述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判罚,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五百元。对同案犯何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五百元。

2014年底至2015年春节期间,何某、黄某先后3次窜到湘桂铁路线来宾至良江区间红水河大桥上盗窃电缆线,共价值5190元;2015年1月何某、黄某、罗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上述地点,盗窃电缆线共价值3460元;2014年底至2015年春节期间,黄某单独先后2次在上述地点盗窃电缆线,共价值3460元;何某亦单独2次在上述地点盗窃电缆线,价值3460元。综上,何某、黄某均盗窃6次,所得价值人民币12110元。据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500元以上不满4万元的为“数额较大”。

2015年5月20日,柳州铁路公安机关将黄某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盗窃犯罪事实,并于同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何某。何某亦供述了罪行。因涉嫌犯盗窃罪,同月21日,二人被刑事拘留,6月25日被逮捕。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时,二被告人表示认罪。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成立。二被告人均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盗窃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何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遂当庭宣告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汉君、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