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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破锁盗窃高铁价值八万余元备用电缆三窃贼落网挨重罚
作者:吴汉君、彭博、周杰  发布时间:2016-01-29 10:05:21 打印 字号: | |

2016年1月28日,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铁路物资案件,当庭对三被告人作出判决:三被告人犯盗窃罪,对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袁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判处袁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对作案工具五菱牌小型货车一辆及时代牌小型货车一辆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均系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贺街镇南木村农民。林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2年5月1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1日晚,三人与绰号“土包的人(未查获)驾驶林所有的时代牌小型货车和袁某甲所有的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广西境内贵广高铁三和斜井隧道,用携带的断线钳剪断隧道铁门锁扣进入隧道,将存放于隧道内的应急疏散通道控制电缆9034米,应急疏散通道控制光缆1533米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缆共值人民币84522元。案发后,经柳州铁路公安处侦查,于2015年8月14日将三人抓获归案。缴获所盗电缆,已发还被盗单位。次日,柳州铁路公安处以三人涉嫌犯盗窃罪,对三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同年9月8逮捕。

2016年1月4日,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铁路物资,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柳铁法院受案后分别于1月14日,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三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人的行为都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林某某、袁某甲提出犯意,并进行商谋,组织他人参与盗窃,提供作案工具,作用相对较大,袁某乙剪断锁头和搬运所盗物资,作用相对较小。林某某还具有前科劣迹的酌情从重处罚情节。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相关量刑建议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分别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规定: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根据上述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检察院确定了广西区内的执行标准,即:在广西区内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四万元、四十万元,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据此看本案,三被告人实施剪断隧道铁门锁扣,进入隧道盗窃铁路物资(电缆、光缆), 属于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共财物,造成其他财物(铁门锁扣)损毁的行为,,应以盗窃罪从重处罚;所盗物资价值人民币84522元,属数额巨大的范畴,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84522元)两倍以下罚金。

被告人林某某曾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满释放后再犯罪,属有前科劣迹,具酌情从重处罚情节;三被告人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法院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三被告人分别判处刑罚。

责任编辑:吴汉君、彭博、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