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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夹带毒品过安检遭查一审获刑10年
作者:吴汉君 雷子豪 彭博  发布时间:2015-11-04 17:10:20 打印 字号: | |

11月4日上午9时许,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公开审理被告人阿冲(化名)运输毒品案,当庭宣告被告人阿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阿冲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9月12日被柳铁公安处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2015年10月13日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阿冲犯运输毒品罪。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检方指控,2015年9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阿冲在持票进入柳州火车站时,被执勤民警盘查,民警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共计44.9克。检方认为阿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还携带44.9克海洛因进站乘车,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的相关条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阿冲对检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

法院审理后,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冲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成立。阿冲运输海洛因44.9克,应依《刑法》第347条第3款“运输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当庭宣告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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