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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巴超车酿事故 受伤幼儿获赔付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结首例公路旅客运输纠纷合同案
作者:吴汉君、胡兰兰  发布时间:2015-05-18 15:54:25 打印 字号: | |

2015年1月1日起,柳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扩大收案范围,受理柳州市城区内发生的公路、铁路、航空运输及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和柳州市柳南区内发生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5月上旬,该院依法对收案范围扩大以来受理的首例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做出判决,原告系2周岁儿童,随购有车票的母亲乘坐客运汽车,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除客运公司支付的医疗费用外,获赔人民币13000余元。

2014年5月8日,小骏随母亲乘坐忻城至柳州的直达快巴回柳州,驾驶车辆的司机林某在意图超越前车时,与对向行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小骏在内的26名乘客因撞击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小骏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2015年2月26日,小骏作为原告、其母为法定代理人,以某客运集团公司、客运分公司及某保险公司支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请求判令某客运集团公司及客运分公司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6800元、护理费6376.10元,某保险公司支公司对前二被告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法认定,原告为儿童其监护人持有效客票携其乘坐被告公司的客车,原告属于免票搭乘的旅客,与分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分公司作为承运人,其工作人员在运输过程中违反到了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住院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予以支持。由于被告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故其民事责任由被告集团公司承担。

关于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本案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某保险公司支公司不是合同相对方,在本交通事故中亦未存在侵权行为,原告要求某保险公司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保险公司为事故车辆承保,被告集团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责任编辑:吴汉君、胡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