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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长拿数万回扣认罪退赃得缓刑
作者:吴汉君 彭博  发布时间:2014-11-03 09:40:32 打印 字号: | |

宁铁桂林车务段技术科长阳某某,因收受他人给的回扣款4.34万元,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全部退赃,1029日,柳州铁路运输法院以受贿罪,当庭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阳某某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423日被取保候审。柳铁运输检察院于同年925日向柳铁运输法院公诉,指控被告人阳某某身为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他人送给的回扣费,归个人所有,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385条,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102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车务段数十名干部职工到庭旁听。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桂林车务段采购列车上使用的救援设备复轨器过程中,被告人阳某某利用其主管本段救援设备业务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北京开锐公司负责人王某某(另案处理)给予的回扣费共计人民币4.34万元。具体事实为:2006年底,桂林车务段向开锐公司购买了16DFZ-5型复轨器,价格共计41.6万元。合同签订后,为感谢时任桂林车务段技术科长的被告人阳某某支持购买开锐公司产品,王某某按合同总价的3%作为回扣,送阳某某人民币1.25万元;201110月,桂林车务段向开锐公司购买了20套不同型号的复轨器,价格共102.8万元。合同签订后,为感谢时任桂林车务段技术科长的被告人阳某某支持购买开锐公司产品,王某某又按合同总价的3%作为回扣,送给被告人阳某某人民币3.09万元。

2014423,柳铁运输检察院在掌握了阳某某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后,传唤阳到该院进行询问,阳如实供述了其收受王某某贿赂的全部事实,并于同月25日主动向该院退出其收受所得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阳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王某某的证言等相关证据,辩护人也提交了桂林车务段出具的证明,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法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接受检察机关第一次询问时即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阳某某犯受贿罪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虽在接到检察机关传唤后自动到案接受询问,但其如实交代的犯罪事实,系检察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故不具备自首的要件,辩护人关于应视为自首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出全部受贿所得,可以从轻处罚。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可以宣告缓刑的条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辩护人的量刑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法院遂依法当庭宣告前述判决。

来源:刑事庭
责任编辑:吴汉君 彭博